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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科院蓝皮书“裸官”有危害 让“裸官”监管更加阳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2-21   作者:秋天

      报告指出,上述各种文件规定的公职人员需要申报的事项中,缺乏公职人员在国(境)外的财产情况,部分“裸官”转移到境外的非法财产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实际损害。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裸官”在境外的财产都是非法所得,但可以肯定的是,中国公职人员的正常收入不足以支撑其配偶子女在境外尤其是在发达国家的消费需求。因此,监管“裸官”在境外的财产数量和来源,是反腐败的重要问题。

      报告同时指出,我国目前的一些技术手段有待完善,如何监测公职人员的资产转移,以及如何核实公职人员的海外资产状况均是“裸官”治理的难点问题。这不仅有赖于国内监管部门的监测技术完善,也涉及国际反腐败合作问题。

      谁核查“裸官”申报材料

      作为目前监管“裸官”的最重要文件,《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了公职人员申报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的工作流程: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针对这一规定,报告明确指出,目前我国监管“裸官”的文件中几乎都未涉及申报之后是否应向公众公开,使申报失去了最重要的监督途径——外部监督。

      有的文件要求,对公职人员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大多数规定都未明确申报内容是否应对外公开。

      报告指出,这种内部监管方式无异于自己监管自己,公职人员的配偶及子女移居海外的情况不应属于秘密,“组织上认为应予公开”的条件和标准不明,“本人要求公开”实践中几乎不可能出现。

      “如果官员的财产能够公示,并且证明其亲属移民的费用是合法收入,那这样的官员也未必一定不能出任正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任建明曾对媒体表示。

      报告认为,内部监管方式直接导致本单位人事部门对本单位领导的监管难以落到实处,所有文件在“裸官”违反规定、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处罚方面,大多是一些笼统规定,“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什么是不如实报告,谁负责核查,怎么核查?实践中,公职人员申报多是自己陈述或填写表格,各机构信息共享的程度很差, 缺乏核实申报信息的相关配套制度和技术手段,对不如实申报的情况很难核实。在何为违反规定并不明确的情况下,处罚就不了了之。实践中,很少见到公职人员因为没有如实申报而受到处罚的事例,这些处罚措施就成了一种警示性宣告。

      阳光是监管“裸官”的最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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