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指出,公职人员作为公权力行使的代理人,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应该向公众公开,而不仅仅是对上级部门公开。应当建立公职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境外的年度公开制度,公开公职人员配偶和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情况,对配偶及子女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建立预警档案,知晓其动态,公职人员配偶和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情况也应当公开。
除了这些原则性措施,报告还提出了“裸官”治理的一些具体推进路径:
新提拔和任命的司局级正职以上的配偶和子女一律不得申请获得外国国籍或者永久居留权,但海外回归人才、有合法理由并经批准或者配偶子女在境外求学的除外。处级公职人员配偶及子女加入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要定期报告。凡要害部门科级以上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移民国(境)外,经批准的和求学的除外。凡要害部门现职司局级公职人员的配偶和子女移居国(境)外的,该公职人员应退出要害岗位。
所有处级以上公职人员配偶及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情况均应向社会公开或允许公众查阅。这既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也扩大了“裸官”的监督渠道,更会增强公众对国家治理“裸官”的信心。
加强对资金流动状况的监测是掌握“裸官”动态的重要手段。转移至国(境)外的非法资产是“裸官”赖以生存的基础,掐断其非法资产转移的渠道,釜底抽薪,是防治“裸官”的最有效措施。因此,应建立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特别易被用于洗钱的机构的综合性监督制度,以便查明并及时制止各种形式的洗钱活动。其内容应包括:验证客户身份、保持记录和报告可疑的交易等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调查、监督现金和有关流通票据出入国境的情况,个人和企业应报告大额现金和有关流通票据的跨境划拨情况等。
加强国际合作。中国应该与其他国家司法机构深化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合作,内容为:切实履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在各自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开展相互间的司法协助工作;在互设案件的调查取证、缉捕和引渡罪犯、涉案款物追缴返还等领域进行合作;相互依法提供最大限度的协助;发展和促进执法和金融管理当局之间的全球、区域和双边合作等,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活动;拓宽司法合作渠道,提高合作效率,在各检察机构之间建立直接合作机制,尽可能将外逃“裸官”遣返回国接受法律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