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在描述聂磊涉黑案有关犯罪情形时,连续用了四个“有的”组成了排比句。原文如下:青岛市李沧区公安分局原局长冯越欣等人与聂磊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沆瀣一气,有的滥用职权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便利,有的通风报信帮其脱逃,有的以罚代刑、重罪轻判、使其逃避打击,还有的公然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致使其有恃无恐、坐大成势,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检察机关从全省抽调精兵强将,深入调查取证,历时半年,查清了他们的犯罪事实,将他们绳之以法。
这是继去年之后,省检察院报告中第二次出现有关聂磊涉黑案的信息。去年的报告中提到,青岛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一大队原副大队长王晓青徇私舞弊,为两名网上通缉犯提供通讯工具、转移住所,并为其驾车冲撞拦截追捕的警车,企图使他们逃避法律制裁。
“保护伞”主要来自公安机关
报告中提到: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检察机关在依法对140多名犯罪嫌疑人快捕快诉的同时,坚持打黑必打“伞”,严肃查处充当“保护伞”的职务犯罪嫌疑人30多名。
较之已公开的信息,报告中所说的“保护伞”数量已明显增加。此前,2011年10月21日,青岛市公安机关在通报聂磊涉黑案有关情况时,也提到了“保护伞”的问题。当时表述是:青岛市公安机关共抓获这一犯罪组织成员209人,从中逮捕161人;共有14名公安民警因提供“保护伞”被查处,其中包括原市北公安分局局长于国铭、原李沧公安分局局长冯越欣。
就聂磊涉黑案查处的“保护伞”问题,记者采访了省人大代表、市检察院检察长董以志。他向记者证实,随着时间的推移,聂磊涉黑案查处的“保护伞”数量确实增加了。目前查处的“保护伞”主要来自公安机关。
此前案件已经进入评议阶段
公开信息显示,2010年6月,市公安局一举将以聂磊为首的重大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摧毁。2011年12月20日,“聂磊涉黑案”中以聂磊为首的32名被告人,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胶州法院大法庭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共144名被告人,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等十余项罪名,被陆续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