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在于健全公务员激励竞争机制、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降低行政成本和提高施政效率的“聘任制公务员”,事实上与“招考公务员”并非同一概念,充其量只是在庞大的公务员队伍的“袋子”旁边挂出的一只“小口袋”。既然是“聘”,当然“可解”。这就出现了三个问题。其一,动刀子只针对这只小袋子,那“招考公务员”势必成为一块规避改革的“飞地”,这又如何形成激励竞争机制,让“招考公务员”产生竞争压力?其二,只要不考录,即便“向社会公开,并制定相应的规则”,就无法完全规避人为因素的干扰,这就给腐败“故意”预留了空间。而且,“合同到期后,可以解聘,也可以续聘,”也很难不让公众产生“进入容易解聘难”、新“养人”单位的担心。其三,一旦有人“不幸”被解聘,就牵涉到“补偿”问题。毕竟“聘任制公务员”不是在做职业试验,既然承担着工作不稳的风险,一旦被解聘,造成的“机会成本”损失,理应得到适当补偿。按照何种标准补偿也是个问题。
据国家公务员局成立时媒体公布的数字,目前我国公务员总数约为800多万,而且还在以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长。公务员和准公务员队伍庞大,行政成本过高,是无法回避的现实。在公务员“消肿减肥”遭遇瓶颈之时,亟需一种理性的、有思考有设计的、有人为干预因素的循序渐进的措施。一定意义上,“聘任制公务员”这个制度创意倒是值得肯定,欠缺之处在于只停留于“进出”的表层,需做适当变通。比如打通“两口袋”之间的隔膜,将大口袋中的人员精简到小口袋,且让大小口袋的“出口”畅通,流动机制一旦形成,不仅有利于打破招考公务员属于特权的待遇制度,也体现出“以观后效”的人性化。这样的制度改革创新,就有了实实在在的启发推广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