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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大学生乡政府索要青春损失费 不结婚就赔钱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2-23   作者:秋天

      大闹乡政府讨承诺9万赔偿画下句点

      颜飞去意已决,赵茹决定自卫反击。

      当年5月9日,赵茹约颜飞到成都,谈有关分手和赔她10万元青春损失费之事。

      听到赵茹执意索要赔偿,颜飞气愤不已:“当今时代,有几对男女是一恋爱就能结婚成家的,有多少男人只要上床就要对女人负责的?又有多少情侣分手后,男的必须向女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的……”颜飞拒不赔偿这笔钱,赵茹气得当场情绪失控,和颜飞大闹起来。

      颜飞的父母连夜赶到成都,把儿子接回了家。没想到,赵茹随后也跟着撵到了绵阳,找到了颜飞父母,要他们给自己一个交待。在颜飞父亲和亲友轮番劝解下,赵茹才不甘心地离开了绵阳。可过了几个月,赵茹又找回来了,要颜飞兑现承诺。

      2011年中秋节那天,颜飞一家又在为赵茹的到来头痛不已。颜飞的父母商量之后,租车把赵茹送回了简阳老家,打算当着赵茹父母的面,解决好这对儿女之事。没想到,没见到赵茹的父母,二人只能打道回府。

      第二天,赵茹却又回来了。颜飞父母无奈,只好躲着不见她。

      赵茹记得颜飞曾经说过,他的父亲颜如山是乡政府的公务员,于是跑到了乡政府,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近日,通过乡镇干部以及民警的调解,颜飞其家人终于同意赔偿赵茹9万元钱。

      (文中人名系化名)

      法律看点

      婚前性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纵观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同居的规定早已由“非法”转为“中立”。也就是说,非婚同居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并非违法行为。同时,法律也未对男女双方自愿的非婚性行为作出任何禁止性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的“忠诚”只是双方的道德义务,并不具有法律义务的强制性特征,完全靠人们的自觉遵守。

      文中男女均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行为之前就应当明确:婚前性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既然选择了法律真空地带的生活方式,就应该自己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

      此外,我国合同法虽认可口头承诺的法律效力,但有种种条件作为限制。恋爱男女往往会由于一时的激情许下各种承诺,这种在双方打情骂俏的对话中作出的承诺,很难判定有确实的法律约束力。 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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