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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表示:iPad商标归谁仍在广东省高院打官司,因此无法判定是否侵权
信息时报讯 据《上海商报》报道,昨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就前天上午开庭的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起诉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做出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唯冠要求责令被告苹果停止销售“iPad”平板电脑的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针对临时禁令的申请,法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唯冠的申请获得法院支持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本案中,被申请人苹果销售的“iPad”平板电脑来源于美国苹果公司,美国苹果公司等与申请人之间就涉案商标因转让合同引起的权属纠纷正在广东省高院二审。在该院作出终审判决前,商标权归谁所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
因此,在美国苹果公司使用“iPad”标志是否构成侵权尚难定论的情况下,认定被申请人销售“iPad”平板电脑构成侵权尚缺乏依据,故法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销售“iPad”平板电脑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予以驳回。
针对中止审理的申请,法院认为,被告苹果销售的“iPad”平板电脑来源于美国苹果公司,美国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已就涉案商标因转让合同引起的权属争议向深圳市中院提起诉讼,该院虽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美国苹果公司等的诉讼请求,但美国苹果公司等已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现该案尚在审理中,故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