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份,史某又化名徐伟,与蒋某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包河区宁国新村一套房子。后来他冒充房主蒋某,与三名被告人分别订立房屋租赁合同,骗取租金合计13400元。 2011年10月8日,史某化名陈云亮,与洪某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包河区金地国际城的一套房子。后购买伪造的房产证,以房主的名义将房子租给他人,骗取租金4000元。
2011年10月13日,史某再次化名陈云亮,与殷某签订租赁合同,承租蜀山区西园新村的一套房子。后购买伪造的房产证,以房主的名义分别与被害人丁某、王某、朱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几人租金合计10700元。
经查明,史某所持的伪造的蜀山区西园新村、包河区金地国际城的房产证,都是被告人刘某以40元的价格从办假证者手中购买后,以150元的价格转售给史某的。公诉机关认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与他人订立租赁合同,骗取租金31700元,数额较大,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买卖伪造的房屋产权证明,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史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刘某,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截至记者发稿时,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