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徐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导致调解不成。
“小三”行为有悖道德
法院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被告胡某用夫妻共同财产以两被告的名义购买房屋,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徐某明知被告胡某有妻子,但仍然保持与被告胡某的不正常往来,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同时,被告徐某取得虹口区株洲路房屋亦属非善意的取得,故被告胡某以购买房屋的形式赠与被告徐某房款的行为应属无效,因此,被告徐某应当返还不法取得的房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徐某返还购房款,于法有据。被告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应诉。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