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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人集团债权人申请国家赔偿 不申请破产或另有隐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2-28   作者:秋天

      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副主任袁裕来表示,就立人案件而言,13年的放纵,可以作为一层法律关系;政府领导讲话若造成误导,又可作为一层法律关系。这两层法律关系均涉及纠纷,对于法院而言,立案的标准是,只要有纠纷,就应受理。至于哪一方更有理,在法庭上双方可以展开证据,以确定过错是否存在。

      起诉状称:立人案件集资总额超百亿,集资范围除"重灾区"泰顺县,波及苍南、文成、平阳、福建寿宁、福鼎,以及江苏、内蒙古等地,参加人员上至政府官员本人及亲属,下至平民百姓,直接借款人数超7000人,涉及泰顺县80%以上的家庭,是新中国建立至今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集资案件。

      破产迟迟不启动

      让法律界人士始终不明白的是,立人案件为什么至今没有启动破产程序。

      2011年10月31日,立人集团公开宣布已经无法偿债付息。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有西律师表示,这个时候,董顺生应立即向法院申请破产,迟迟不破产,很可能最终导致他本人以刑事案件论处,还有可能面临重判的结果。

      “即使债务人不申请破产,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去年立人集团的公开宣布,即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前提。如果债务人不申请破产,债权人此时亦应立即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陈有西表示。

      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的申请人可以为债权人,也可以为债务人。到目前为止,7000多名债权人一直无人向法院申请破产。

      《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亦对本报表示,2011年10月末,立人集团即已公开宣布无法清偿债务,政府即应启动监管和干预职能,让法院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进入债务清偿或破产、破产重整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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