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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巡警大队罚款不开票 滥用职权受贿态度傲慢遭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01   作者:方华

      事后,在高某向通许县公安局110投诉反映的情况下,交巡警大队为息事宁人,将200元现金归还当事人。该民警的行为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针对通许县交巡警大队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省交警总队决定暂停通许县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罚权。

      目前,通许县交巡警大队已停止交通执罚行为,通许县公安局给予交巡警大队一中队中队长马东伟行政记过处分;交巡警大队对耿利明、郝世鑫、张肖志、厉留鹏四名协警予以辞退。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许县公安局已建议县纪委给予交巡警大队长王建行政警告处分。

      “我们将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协警黑名单制度,让黑协警在全省范围都无法再上岗。”省交警总队长张益民告诉记者。

      省交警总队希望各地通过对开封通许县交巡警大队的处理,结合正在开展的执法教育整顿活动,对本辖区内交通安全管理执法工作认真组织一次清理排查,加强执法突出问题的排查和整改,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和队伍正规化建设,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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