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高处不胜寒”。高到一定程度,各种危险系数成几何级数增加。姑且不论高楼对于业主方增加的建设成本和潜在危险,只要他不像当年史玉柱那样从18层楼层层加码到72层后资金链断,他就因“不差钱”而建得成。同时,只要国家还没有明文规约,它就有建“更高”楼的权利,至于有危险它自己愿意承受,何劳你来管这等闲事?
然而,这对于社会和公众来说却未必是闲事。社会要为高楼付出巨大的救援成本,公众要为高楼产生极大的安全隐忧。一旦出事,整个社会都可能为此付出巨大代价。
事实上,在“更高”楼不断诞生之后,政府部门还将直接处于救援和道德的两难境地。很多高楼一旦着火,或遇其他突发危险,再牛的水枪也射不了那么高,直升机也可能因为浓烟滚滚而无法靠近,在极短的时间内疏散楼内数千人群则几乎不可能。当苍生身处高楼危境而不得救时,政府将面临救援能力和生命至上等方面的拷问。
那么,在政府部门的这种极限式救援能力根本达不到要求的时候,这样的高楼是否应该通过审批?政府部门的公共救援,是一种基本的公共服务。尽管每一公民个体、建筑单元等享有同等权利,但政府不应该为这种特殊的、个性的服务需求买单,反而应当由需求方自己购买。因而,在高楼仍然能够依法通过审批时,就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支付这种极限式救援能力建设的巨额成本。
高楼总是要众人去入驻去使用的,而高楼重大危险也是不可避免的。就如同我们避免不了车祸,但可以禁止超载,从源头上减少车祸伤亡一样,避免不了高层建筑的危险,但我们可以禁止“超高”以降低风险系数。盼为苍生安危计,高楼切莫争更高,更盼国家出台“超高”建筑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