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了解到,窦硕在开庭审理并不完全认可指控,他表示自己没有组织、预谋和指使另外三名同案犯杀人,而且他是在黄某的威胁和协助下才掐了丁某的脖子,当时他并没有意识到这样可以令丁某死亡。此外,窦硕的律师也表示,窦硕不是主谋,而且他的行为是故意伤害不是杀人;此案的起因主要是经济利益,窦硕是出于哥们儿义气才实施犯罪行为的。然而,窦硕的三个朋友却一致指认他是始作俑者。
法院最终认定窦硕、贝方明是此案的主犯,并判处他们死刑,闫广睿被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0年。据了解,张某的家属提出了220万经济赔偿,而丁某的家属则提出了139万余元的经济赔偿。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和丁某的家属分别获得67万元经济赔偿。
昨天上午,张某和丁某的家属都来到了现场。随后窦硕、贝方明和闫广睿被带入法庭,三人的表情都很平静,窦硕一直耷拉着眼皮没有看死者家属,也没有向死者家属表示道歉。此外,窦硕的母亲来到了现场,但是没有进入法庭,而贝方明的母亲在听完宣判结果后,当场痛哭流涕。
■庭审现场杀人犯平静出庭
2010年4月26日22时许,窦硕、贝方明、黄某、闫广睿在延庆县君吉顺网吧上网至次日凌晨2时许,由闫广睿留在网吧看护电脑,制造窦硕等三人仍在上网的假象。窦硕、贝方明、黄某潜至延庆县康庄镇兴隆商业街127号芳茗阁足疗店张某和其女友丁某的住处,骗开房门后,贝方明、黄某持斧子猛砍张某头部、项部、背部及四肢,造成其颅脑粉碎性骨折及软组织广泛损伤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窦硕在黄某协助下猛掐丁某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后贝方明从现场掠走7000余元及戒指、手表等物(经鉴定价值47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