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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机卧轨自杀续:“偿命式”的赔偿制度需完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06   作者:叶子

     

      2011年4月17日,来自贵州的赵小姐趁着厂里放假,想从小塘车站去狮山白边村探望同事,于是在车站附近打了一部“摩的”。而摩托车司机,则是年近六十岁的当事人朱某。

      当摩托车走到小塘红星路变电站路段时,赵小姐在车辆没有发生碰撞的情况下离奇地从车上跌落路面,经送医院抢救至同月25日死亡。

      赵小姐出事后,朱某先是垫付了4000元医药费,但因为无力承担巨额的赔偿,他选择了结束自己的生命,4月19日,朱某卧轨自杀死亡。

      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无法查清赵小姐从摩托车上跌落路面的原因,无法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赵小姐的父母就将司机继承人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司机方应按50%的份额承担本次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12万元,司机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连带承担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的人身损害赔偿9万多元。司机卧轨自杀,保险公司免赔12万赔偿难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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