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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展非战争军事行动之前,一定要对军事行动可能给群众利益造成的损害进行科学评估,并制定预防和补偿预案;必要时,还应当事先与当地政府或相关单位协商,取得支持,明确补偿责任。前不久,南京军区某师官兵外出演练归来,从一起索赔纠纷中总结出这条经验。
外出演练过程中,该师官兵凭借过硬的军事素质,发射百余发炮弹全部命中预定目标。然而,就在官兵还沉浸在喜悦之中时,当地两名村民却提着一编织袋死鸭子前来索赔。
这两名村民是距离该师炮阵地较近的一家养鸭场的养殖人员。据他们反映,部队火炮射击的强烈震动和巨大声响,造成不少鸭子因惊吓过度而死亡,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达数千元,要求部队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
军事演练造成的经济损失到底要不要补偿,究竟该由谁来补偿?由于双方存在分歧,他们商定由部队代表、当地村委会干部和养鸭场代表一起,召开三方协调会,陈述各自意见,商量解决问题的办法。养鸭场代表认为,部队演练是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理应全额补偿。部队代表则指出,养殖场占用了部队靶场的土地,因此不具备索要补偿的基本条件。同时,军事演练属于非战争军事行动,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军事行为补偿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如何补偿也拿不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