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家属事后通过律师查询才得知,“修美乐”2010年2月才取得中国大陆进口药品注册证号,但适应症(用药范围)仅限于类风湿关节炎。
律师通过进一步取证调查还发现,“修美乐”的使用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比如“修美乐”在美国的药品说明书和网站宣传资料表明,“修美乐”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也影响人体的免疫系统;使用“修美乐”的患者中出现了严重的感染,有些患者已经死于这些感染。此外,“修美乐”可以让患者更容易感染疾病或使原有疾病恶化。
医疗损害鉴定结果认为,医院只承担轻微责任
2011年3月23日,家属向西湖区法院起诉之后,法院委托省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鉴定结论认为,省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虽然对风险进行了告知,但告知不充分,对不良反应的监测也不够及时。不过,结论同时认为,使用“修美乐”有适应症,符合当前治疗原则。患者死亡主要是药物不良反应所致,而此不良反应在临床上不可避免。
据此,专家们认为省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承担轻微责任。
对于《医疗损害鉴定书》,死者家属和律师提出质疑并要求参与鉴定的专家亲自到庭接受质询。
首先,“修美乐”中文说明书中标明的适应症是类风湿关节炎,并不包括强直性脊柱炎。其次注射“修美乐”风险如此之大,医生在使用“修美乐”时是否应当遵循药品说明书的规定?而省人民医院的代理律师表示,诊疗原则指的是《中华风湿病学杂志》2010年8月第14卷第8期刊登的论文,但原告方律师指出,该论文完成时,“修美乐”尚未在国内上市,谈不上对使用修美乐有什么经验,论文称可以用于治疗强直性脊柱炎也就没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