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同时指出,本次修法,不仅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人权保护条款,而且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审判程序和特别程序等方面,均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刑诉法关于保障人权的规定落到实处就是:程序违法有后果、证据规则要明确、非法证据必须排除,违法司法后果严重,这对司法机关会有较大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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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涉嫌伪证要通知律所律协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部分,备受律师界关注的职业歧视条款,在“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之后,增加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的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告诉南都记者,对辩护人伪证罪的管辖问题等,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案,体现了刑诉法修改查民情、顺民意、解民忧的高度社会责任感,说明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上述问题做出了不同程度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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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通知家属例外条款被压缩
第六章强制措施部分,草案分别对被采取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条款进行了调整。
如删除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增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家属的规定,删除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限制;严格限制了拘留后不通知家属的范围,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之后,应立即通知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