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周光权认为,上述措施对不通知家属的另外情况作了严格限制,是人权保障的具体体现,最大限度平衡了“通知家属”与“侦查需要”之间的矛盾。
他说,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合,相关犯罪证据已经查清,已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通知家属通常不会有碍侦查,如果此时再规定“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该规定在实践中就容易被滥用,成为某些侦查机关不通知家属的借口。
但是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拘留,草案做出保留,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此周光权说,危害国家安全、从事恐怖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时,有关证据尚未查清,出于侦查需要,对相关工作的确需要保密;此时通知被告人家属,可能确实有碍侦查。
据他介绍,在实践中能够符合上述例外规定,可以不通知家属的案件为数极少:“可以说,对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案件,仍然要及时通知家属。”
周光权说,公民被逮捕后家属得不到消息,是很多人对侦查机关不满意的地方。因此修正案最终规定: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他特别强调,这里的“无法通知”通常是犯罪嫌疑人不能或者不愿提供正确清楚的电话或者地址,使得司法机关无法履行通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