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上诉不加刑”程序有望名副其实
关于第二审程序,在“原审人民法院对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之后,增加了“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规定。这一规定受到学界肯认。
刑诉法界泰斗级人物、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指出,上述规定针对的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变异。由此导致的问题之一是,二审法院认为应该加刑,但直接加刑就会违法,于是采取规避办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让一审法院加刑。这使得“上诉不加刑”流于形式。为防止这个弊端,新的规定明确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除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以外,一审法院不得加重刑罚。这样就使得发回的一审也不加刑,“上诉不加刑”原则得到真正落实。
此外,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读稿还对其他数十处条款进行了技术性的文字调整。同时,在草案一读和二读中,关于死刑复核讯问被告人、一审案件特殊情况“审而不限”问题、证人出庭作证须法院认可等程序设置,也引起了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