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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金属污染治理迫在眉睫 有色产业结构亟待调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08
    铜之家讯:铜之家网综合消息:重金属污染治理迫在眉睫,有色产业结构亟待调整 。近年来,有色金属行业的环境污染事件频频发生,重金属污染

    之家网综合消息:重金属污染治理迫在眉睫,有色产业结构亟待调整 。近年来,有色金属行业的环境污染事件频频发生,重金属污染问题在有色金属产业结构调整的大环境下显得尤为突出和紧迫。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2012年要“加强环境保护,着力解决重金属、饮用水源、大气、土壤、海洋污染等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可见政府治理重金属污染的决心。

      我国重金属污染防治已刻不容缓。多位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建议,必须通过制定重金属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采取根本措施推进重金属行业的清洁生产,建立以人群健康为核心的重金属污染防控体系。

      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 并呈现向中西部转移特征

      据统计,2009年-2011年3月份,我国已连续发生30多起重特大重金属污染事件。就铅冶炼行业而言,仅在2010年,就相继发生了江苏大丰、四川隆昌、湖南嘉禾、甘肃瓜州、湖北崇阳、安徽怀宁等9起血铅事件。

      据国家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介绍,2011年以来,重金属污染事件呈高发态势。2011年1—8月,全国发生11起重金属污染事件,其中9起为血铅事件。8月份云南曲靖铬污染事件尚未平息,春节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故又接踵而至。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环保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办公室副主任温香彩曾表示,我国重金属污染中,最严重的是镉污染、汞污染、血铅污染和砷污染。

      我国重金属污染呈现出地域差异。温香彩说,东部比西部严重,南部又比北部严重,珠三角地区形势尤为严峻。另外,像湖南等有色金属大省也是重金属污染的重点地区。湘江是我国重金属污染最严重的河流。在东南部一些区域,重金属污染出现了比较严重态势。

      一个需要警惕的趋势是,随着产业转移,原本重金属污染只是零星分布的西北地区也开始面临威胁。近年来,一些东部地区的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开始往中西部省份转移,由于中西部省份经济比较不发达,患有严重的“项目饥渴症”,对环境的监管水平和力度相对不足或主动放松,导致中西部地区的污染事故也频频出现。

      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林中表示,对重金属行业的监管不力是重金属污染产生的重要原因。重金属行业的投资规模一般比较大,一些地方领导往往注重于项目的引进,而忽视了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的治理,以至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种被动式、救火式的治理导致污染事故屡次发生。

      对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已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并进行了有效部署,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已列入“十二五”规划。但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也没有设置专职重金属污染防控人员编制和岗位。针对重金属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还不完善,缺乏设备与完备的制度,而且也没有开展面向潜在高风险人群的健康调查和免费诊疗工作。事实上,很多企业虽未暴露污染事件,但已经是隐患重重,随时可能爆发。

      产业迅速膨胀 治理形势严峻

      有色金属冶炼、电池生产是重金属污染比较严重的行业。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数据,2011年我国十种常用有色金属产量3438万吨,同比增长4.8%,是世界上最大的有色金属生产和消费国。以铅为例,从1995年起,中国铅消费异军突起,17.9%的年均增幅引领世界铅消费年均递增2.7%,并在2004年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铅消费国。同时,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铅生产国。2011年我国铅产量已达464万吨,约占世界总产量的46%,连续19年居世界第一位。国内一大型铅企负责人曾透露,我国铅市场旺盛需求至少还要维持十年。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我国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达1.2亿辆,仍保持了每年2000多万辆的增长速度。铅酸蓄电池为电动自行车提供动力源。随着国内外电动自行车的畅销和新能源汽车的不断研制,铅酸蓄电池的刚性需求还很旺盛。在如此强劲的需求下,铅蓄电池企业要想停止脚步是不太可能的。

      据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的数据,2011年全国电池行业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5645.35亿元,主要集中在江苏、广东、浙江、江西、河北、上海市、山东、福建、安徽、河南等省份;产值同比增长37.5%,其中安徽、江西、江苏等地区产值高速增长。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庞大数量的铅酸蓄电池厂家。

      铅酸电池的使用寿命通常为三到五年,如果没有被正常回收,会对环境产生严重的重金属污染。根据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的资料,2010年电动自行车产生的废铅酸蓄电池约80万吨,价值近100亿元。这些废电池主要流向了非正规渠道,存在着严重的重金属污染风险。不仅是废旧电池,其他电子垃圾也是重金属污染的源头。

      而我国有色金属的冶炼、电池的生产类企业一般也是当地财政主要的贡献者,提供的就业机会也很多,如果要采取严格的治理措施,企业的成本又承受不了,导致重金属污染防治成为地方政府一个非常纠结的难题。

      进入门槛低,许多环保不达标的企业纷纷开工。我国铅锌企业几千家,规模都比较小,行业集中度差。一方面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一方面地方政府为了增加GDP,忽略了居民安全,批准大量环保未达标甚至没有任何环保设备的金属企业进入,势必造成污染。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秘书长刘家新说,铅酸蓄电池企业主要分布在浙、皖、粤一带,拥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就有近2000家,没有许可证的更是不计其数。

      产量远远超过环保设备的处理水平。由于环保增加产品成本,一些企业不顾社会责任,在项目验收后继续上马生产设备,日常产量远远大于验收产量,且未相应增加环保设备,增量生产部分直接导致重金属污染。据业内人士透露,这种现象在国内还比较多,即使大企业也不例外。

      产业转移过程中污染随之转移。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长陈全训表示,有色金属固定资产投资逐步向西部地区转移。据统计,2011年,西部12个省区有色金属工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为2060亿元,同比增长43%,占全国有色金属工业总投资额的44%,高于全国有色金属工业平均水平8个百分点。

      然而产业转移过程中,污染却没有停止。据报道,浙江省长兴县拥有中国铅酸蓄电池之都的称号,其蓄电池产量占国内市场份额一半以上。2004年,就在蓄电池成为长兴县支柱产业的同时,发生了一起由儿童铅中毒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浙江地质调查研究院对长兴煤山一带的土壤进行检测后确认:土壤中的重金属镉、铅含量已超过国家标准;稻谷中铅含量竟已超过国家标准上限的5.25倍,而污染源就是蓄电池。随后,长兴开始大力治理铅污染,严格控制污染源。2010年,长兴县公布的数据显示,整治后的电池企业由原来的175家减少为53家。

      被长兴县减掉的那些污染企业并没有消失。而是被以税收两免一减半、土地租用前三年免费等各种诱人的招商条件招到河南、山东、安徽、江苏、江西、福建等地落了户。

      治理任重道远 措施需“给力”

      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3月2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一旦再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将对涉及的地方政府采取区域限批、约谈、责任追究等严格措施,从根本上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多发态势。但他也表示,重金属污染最大的问题就是长期积累形成,解决重金属污染问题也需要有一个艰苦的过程。今年环保部还将联合国家八个部委继续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继续对重金属污染排放行业进行全方位的风险排查,严格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甚至关闭企业。

      业内人士也表示,集中整治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坚决取缔,对污染严重和造成重大事件的企业坚决关停。加强重金属污染源的控制和监管,严格把好工矿企业的选址和环评,强制重金属污染的行业和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上减少重金属污染。

      一、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赵林中建议将重金属污染防治成效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官员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责任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认为,除了法律规定本身的缺陷之外,法律责任主体的不明确,导致地方政府缺乏执行环保法律的压力和动力。要真正发挥环境保护的本职职能,有赖于相应的制度和政策作支撑,赋予地方环保部门“一票否决”的执法权。但更为重要的是,只有改变目前地方政府“唯GDP”的发展模式,环境保护才可能与经济发展受到“同等待遇”。

      二、加强专项环境污染与防治法律制度建设

      赵林中建议如土壤污染防治法、重金属污染防治法等专项法律法规建设应尽早提到日程上来。同时,考虑到重金属污染在不同的环境介质中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建议以环境介质,即土壤、水体、大气等为标准,分类构建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建立以人群健康为核心的重金属污染防控体系。

      中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利红表示,关于重金属污染,并不是说以前没有立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立法中均有涉及,但没有形成系统的重金属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关于重金属污染的标准体系。由此导致的结果是,环境标准和健康标准之间存在脱节。具体表现是,即使环境标准是达标的,并不表明当地的人群不会受到健康危害。

      三、尽快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鼓励群众参与

      目前对环保事件的问责对象一般是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当直接责任人因利益驱使纵容庇护排污时,相关责任人是不清楚的。九三学社上海建议尽快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鼓励群众参与。而公益诉讼组织鼓励公民对污染源进行监督,这种情况就可以减少、避免,可尽量实现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真实与公正。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也是政府与公众在环保问题上沟通的桥梁,可减轻政府因环境问题面临的诸多矛盾。

      公民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组织有序参与。例如附近公民则可以采取拍照、取样等手段成为违法排污行为最经济、最有效的监控者。因此,要加强对公益组织的培育。

      四、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

      赵林中建议将惩罚性赔偿原则贯彻到立法规范中,降低赔偿的实施条件、提高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加大保护公共利益、自然环境和个体利益的力度。

      台盟天津叶惠丽建议引入责任保险赔偿制。依据我国国情及试点经验,应采取措施逐步建立由政府推动并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包括在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中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明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和评估依据,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据悉,相关保险产品已陆续推出,保障能力初步显现。湖南开展试点以来,已处理环境污染责任险赔案10起,理赔金额69.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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