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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否认“秘密拘捕” 拘留不告家属有严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09   作者:叶子

      至于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供述,郎胜表示这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规定的。“刑法规定,如果嫌疑人如实交代罪行,可从宽处理。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程序法,要落实这个规定。它要求犯罪嫌疑人如果要回答问题,就应当如实回答,如实回答会得到从宽处理。这是从两个角度来规定的,并不矛盾。”

      对于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审时删掉了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应“告知原因和场所”的问题,郎胜说,实践当中,案件的情况非常复杂,当事人的情况也很复杂。每个案件的情况又不同,不可能在法律里都一一作出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就都包含了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羁押的场所。”“但随着案件的发展和进一步侦查,可能一开始通知的涉嫌的罪名和后来的不一致,所以为了适应各种复杂的情况,法律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郎胜说,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根据这一规定,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来通知。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

      有具体程序保障证据依法收集

      曾有多位法律界学者认为,过去之所以出现佘祥林、赵作海这样的冤案错案,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严禁刑讯逼供执行的不好。究其原因,就是因为非法取得的口供可以作为证据。这次修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郎胜点评说,“此次修法,是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保障。”

      对于记者提出的“公开的资料中没有看到一例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郎胜说,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整个过程中,对非法的证据进行排除,是经常进行的。“当然,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以后,必须要有一系列的程序加以保障,所以这次在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既强调了公检法各机关的义务,同时也专门规定了在审判阶段具体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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