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诉案件和解
从严把握避免“以钱买刑”
对于此次修法的“亮点”之一——公诉案件和解,郎胜表示,案件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危害社会、危害公共利益的犯罪适用于公诉案件和解,但国家公职人员渎职犯罪不能和解。
郎胜说,现行刑讼法中对自诉案件有和解规定,公诉案件则没有,“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们也看到,在很多情况下,一些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通过平缓的方式去解决,可能效果比判刑取得的社会效果更好。”
郎胜指出,案件情节相对不是很严重,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和解。还有一些由于主观过失引起的案件、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也可以和解。不过,公诉案件和解不包括直接危害社会、危害公共利益等情形的犯罪,“比如杀人、被害人受重伤等,即便是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也不能和解。”
郎胜特别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即便是过失也不能和解,这反映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严的要求。同时为避免当事人“以钱买刑”等新的不公平,只有以下三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才可以考虑从轻减刑,“一是嫌疑人必须是真诚悔过的;二是被害人对他确实是谅解了;三是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及时的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