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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诉法修正剑指贪官 死亡出逃也要追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09   作者:小芋

      “多年来人权问题始终是一些人诋毁、攻击中国的口实,刑诉法的修改,无疑是一个有力的回击。”当提及以上三项时,现场三次发出热烈的掌声。

      提交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共110条,其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第一条。王兆国说,考虑到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如实回答

      但不得“自证有罪”

      王兆国说,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有必要在法律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作出明确规定。据此,修正案草案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不过草案仍然保留了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时,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

      秘密逮捕

      范围受严格限制

      王兆国表示,综合考虑惩治犯罪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有必要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作出严格限制。

      据此,修正案草案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同时,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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