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七台河市民刘金玉与一名已经结婚的女子包小娟相识并保持“密切”往来,还出钱给她开了一个小餐馆。由于包小娟的丈夫张宏经常到店里,刘金玉十分不满。2011年5月4日晚上7点多,刘金玉又在餐馆里见到张宏,一怒之下想出开车撞死张宏的想法。
当晚张宏驾摩托车离开后,刘金玉驾车跟在后面,将张宏撞昏。刘金玉用车拉着被撞昏迷的张宏,打算把他扔到河里。没想到张宏苏醒过来认出了刘金玉,并找到机会逃下车,这时刘金玉再次开车撞倒张宏,并在张宏身上多次碾轧。刘金玉载着张宏行至七台河市新兴区时车轮爆胎,刘金玉拨打122报警,谎称发生了交通事故,警察赶到时张宏已经死亡。
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金玉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认为罪名成立。法院判决被告人刘金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包某、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40019元。
刘金玉说:“孩子18岁了,我对不起孩子,孩子正需要我的时候,我在监狱里,非常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