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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机场建设费引大赞 理清糊涂账势在必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10   作者:叶子

      “机场建设费”到底是一种什么收费? 从法律性质上来看, 这不是一种税, 而是一种针对特定人群(机场使用者)的行政征收。征收的依据,是1995 年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而从2006 年底开始,三次延长收费期限的通知都是财政部发出。根据《宪法》,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但条件是依照法律。而《立法法》第八条更加明确,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在中国,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出台的各种文件,最多只能算是规章。因此,应该对“机场建设费”进行是否违法的审查。

      机场建设费肇始于1992 年, 那时候,中国正是艰难的转型时期,法治观念比较淡薄,国家的日常管理更多依赖于各种文件、通知;自1997 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来,“租税是法律的创造物”“无法律则无课税” 等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可另一方面,到今天,有关部门要征什么费、收什么税,依然是我行我素,这个“机场建设费”是一例,之前还发生过“领导电话通知征税”的荒唐现象,这种随意性,正是今天国民“税负痛苦”的根源。“征税的权力是事关毁灭的权力”,在公民的私人财产上,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征收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议会立法。

      更重要的是,机场建设费的收费动机存在偏差。根据宪法的精神,行政征收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目前,机场的功能不仅是提供飞行服务,还有各种经营,各大机场各种服务的价格通常贵得惊人, 首都机场集团更是到处搞兼并收购, 而上海机场则已是上市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强制要求旅客交纳“机场建设费”,又将这些费用转交给商业化的机场经营者,这是合法的“行政征收”吗?若要给这个“机场建设费”在法律上定个性,那么,这就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侵权行为, 即民航行政管理机关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依赖其行政职权,强制性地向旅客征收机场建设费,侵害了乘客的私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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