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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 量刑太轻伤害幼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11   作者:小芋

      嫖宿幼女罪的废存之争,一直不绝于耳,略阳县“嫖宿幼女案”之后,嫖宿幼女罪更是被民众诟病。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

      甄砚认为,嫖宿幼女罪的设置有悖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的承诺,同时她列举了相关数据,2000~2004年五年间,各级法院共审理嫖宿幼女案件176件,判处罪犯240人(注:相当于平均每审理嫖宿幼女案约35起,判处罪犯约48人);但到了2009年,一年内公安部门就抓获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175人。

      此外,她还指出,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规定自相矛盾,容易造成执法混乱,更有老百姓认为这个罪名成了部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免死牌。

      对此,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曹庆国律师认为,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初衷是保护未成年少女,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应该保留”。

      他认为,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与嫖宿幼女泛滥、成为犯罪人免死牌之间并无直接关系,“这种逻辑不成立”。他解释说,如果嫖宿幼女的行为频发,或是成为犯罪分子获得轻判的理由,立法机关只需加强刑责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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