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立法适当提高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标准,或者进一步细化民间借贷活动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情况下的利率标准。立法对民间借贷利率保护标准的规制,要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充分考虑全国各地经济金融发展不平衡的实际,也要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制约存在高利贷化倾向的不规范民间借贷活动。
民间借贷阳光化,有利于预防集资诈骗
齐奇表示,政府应该承认企业间存在调剂资金。而民间借贷阳光化,也有利于预防集资诈骗。
“一般老板经营亏空和集资诈骗有本质区别。”齐奇说,“有些企业,包括一些跑路的老板,担心经营亏空、经营不善,是不是也要作为集资诈骗来处理?那是不会的,因为他们没有诈骗。通过民间借贷,用于生产经营后,因为经营不善导致亏空,并不会和犯罪挂钩,债权债务最终将通过民法来调整。”
齐奇表示,两者本质区别在于是否用于生产经营。集资诈骗说白了就是“骗钱”。现在,多数民营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还是用于生产经营。
国务院也正在考虑对温州先进行民间借贷的金融改革试点,齐奇也对于民间借贷最终阳光化立法,非常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