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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产权房频繁打擦边球 试点清理恐难永绝后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12   作者:方华

      呼吁合法化

      “这么大规模的小产权房,在处理上不能够一棍子打死,一拆了之。”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经济学院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郭松海今年的提案也与小产权房有关。

      他建议,小产权房的总量规模大,对小产权房可以区分对待,部分可以转化为保障性住房。未销售的政府可以收购,或者与当地农民达成协议用来出租,这是解决保障性住房一个很重要的途径。

      事实上,在中央下决心清理小产权房的同时,国土部亦放出口风,将考虑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房。目前,北京、上海两个城市已获批准先行试点。

      对此,蔡继明反问,既然允许试点集体用地建租赁房,那么租赁可以,为什么购买不可以?与蔡继明的看法相同,在不少人士看来,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租赁房,是一种用地制度和现有政府保障房体制的突破。

      但由于担心借试点变相建设小产权房,国土部对集体土地建设租赁房一直持谨慎态度。

      2010年年底之前,北京已有5个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租赁房建设规模总共1万多套,而唐家岭是其中之一。“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与小产权房完全不同。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公租房,产权仍然为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不能出售给个人,只能配租给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家庭并纳入统一规范管理。此外,根据北京公租房政策,公租房的租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这也杜绝了以长期租赁的方式变相出售公租房。”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从现状来看,小产权房问题不是一朝一夕能简单解决的。按照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小产权房“不合法”,但其涉及国家、农村集体、农村个人以及小产权房购买者等多方利益,如何科学合理解决是摆在管理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志强建议,对于符合城乡统筹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且未占用耕地的小产权房,应该通过补办手续等方式使之合法化。另外,将小产权房作为城市住房供给体系的组成部分。淡化小产权房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制而非国有的土地性质,允许城市和城镇周边集体性质土地和小产权房的长期存在。在房价较高的一线城市试点,建立城乡一体化土地流转市场,赋予农民集体土地流转权,使小产权房转变为合法的商品房参与到城市住房供给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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