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有责任能力
汪的代理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并认为当初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存有瑕疵。但司法鉴定所的工作人员到庭应答:汪从2009年开始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案发时汪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虽然减弱的程度无法量化,但并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他认为自己与同事出具的“意见书”建立在团队的专业知识上,合法合理。
而汪某母亲顾女士在终审宣判前曾多次重申,儿子犯罪是因为患有精神分裂症所致。昨天下午,汪某的一个亲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并没有去参加终审宣判,而对于维持原判这个结果,他有些无奈。谈及外甥和其母亲未来的打算,他只是匆匆说了句“还不知道”。
案件回放
2011年3月31日,24岁留学生汪某在上海浦东机场因留学费用等问题与母亲发生争执,从包内抽出两把尖刀,对毫无防备的母亲的头部、手臂、腹部、背部多处进行砍刺,致母重伤。
2011年10月19日,该案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经司法机关鉴定,汪某被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
2011年10月31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12年3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决定维持原判,认定被告人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