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认为被害人处于“脑死亡”状态,这是认定“情节较轻”的依据。昨天在庭上,检察员称,在法律上,被害人在医院救治期间,是具有生命特征的自然人,对于故意杀人而言,无论犯罪对象是老人还是小孩,是正常人还是病人,法律就要平等地保护其生命权。
虽然被告人文裕章没有使用暴力方式,而是“拔管”,但并不影响其主观恶性,他面对的是一个无任何反抗力的病人,无需暴力,只要轻轻一拔管,就可达到目的。文裕章在其妻子病危之时,本应念夫妻之情,挽生命于将倾,却急施杀手,用自己的双手将妻子的生命终结。文裕章这一行为不是一个消极的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而是一个积极的杀人行为。
检察员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仅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也让双方亲人饱受痛苦的折磨和煎熬,还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由此可见,文裕章的犯罪行为并不是什么“情节较轻”。
武汉女子胡菁远嫁深圳豪门后,在家中昏迷,送往医院治疗7天后,被丈夫文裕章拔掉氧气管插管而死亡。一审被告人文裕章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有误,量刑畸轻,而提出抗诉。(本报曾作连续报道)
昨日下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引发了更大的关注。本报记者直击了庭审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