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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元透支款5年变成上万 谁该为从天而降债款买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15  来源:黄金价格   作者:秋天

      -律师看法

      银行若不能举证有效催收

      欠款则已超过追讨期

      191.11元,过了5年飞涨到10854.43元。究竟谁该为这笔欠款买单?

      我们先后拨通了一些律师的电话,其中绝大部分人认为:透支的钱是要还的,但这笔钱上涨的速度的确有点过快了。

      比如,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主任倪智敏提出了三点意见。

      倪智敏认为,信用卡透支后未归还,属于客户违约现象,缴纳一定补偿是应该的。但这些利息、滞纳金属于“违约责任”,有法律意见规定“应该与损失相当。”

      “2007年的191元和2012年的10000多元钱,显然不能画上等号,相差太多。”

      此外,倪律师说:“董小姐虽然联系地址出现改变,但联系方式并未改变,还是有办法通知到的。在这次事件中,银行是受害方,但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它应该想办法避免损失扩大,否则其中一部分扩大化的损失,它自身也要承担责任。”

      最后,倪智敏提出:“进入司法程序,如果银行不能举证在认定董小姐违约后两年内,对她进行过有效的催收,那么董小姐可以这笔欠款已超过追讨期为由,为自己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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