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之家网讯:电动车醉驾被究刑责,法律依据被质疑。近日,江西省上饶市的杨某被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逮捕,而缘由就是杨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肇事。杨某成为了上饶市首例因醉酒驾驶电动车遭到逮捕的嫌疑人。数天之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也公开审理了当地首例电动车醉驾案。
驾驶超标电动车到底能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法律实务界人士和法学专家后发现,这一问题仍然待解。
各地判法不一
记者发现,超速驾驶电动车被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已经不是新鲜事。此前,福建泉州、浙江萧山等地法院均作出判决,对酒后或超速驾驶电动车酿成交通事故的被告人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
但与此同时,驾驶电动车入刑的做法也被一些地方法院抵制。今年5月3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电动车醉驾案中,法院考虑到“电动车不应认定为机动车”,将此案排除在“危险驾驶罪”之外,最后以“交通肇事罪”作出判决。
“驾驶电动车主要涉及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王彦波表示,一旦电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被判交通肇事罪,已经是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有争议的问题是能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