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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车醉驾被究刑责 法律依据被质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6-25  来源:法制日报

    标准尚未激活

    危险驾驶罪要求行为人驾驶的是机动车辆。记者发现,各地司法机关入刑的理由之一是,相关电动车超过“国家标准”而被划入机动车。

    这个“国家标准”就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9年年底制定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其中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将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该规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这个标准,全国大部分电动车都在“超标之列”。

    王彦波表示,根据这个标准,上饶警方对杨某执行逮捕符合法律规定。

    但令人费解的是,国标委在出台上述文件之后不久,又发布通报称:《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国家标准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这意味着全国上亿辆“超标”电动自行车重新回到了自行车道。

    公开资料显示,国标委至今仍未“激活”已经制定的电动车技术标准。

    据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张磊所掌握的资料,“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非机动车辆,我国刑法和相关部门均没有明确规定。

    尽快统一适用

    张磊认为,对于“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不应仅从电动车的质量、时速上进行判断,还应从车辆管理、车辆安全装置、灯光和信号装置、制动性能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即使超标电动车重量超过40公斤、车速超过每小时20公里,也并不必然说明其就符合机动车条件。”他表示,在国家相关部门作出明确规定之前,不宜贸然认定“超标电动车”就是机动车,进而认定相关醉酒驾驶的人员构成危险驾驶罪。

    “超过20公里时速的电动车在马路上行驶,确实具有较大危险性。”王彦波表示,从这个角度看,有必要将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入危险驾驶罪。但他同时也担心这样是否会造成“打击面过大”。

    采访中,受访人士均表示,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就“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进行明确规定,以统一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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