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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经费公开将扩至县级以下政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7-10
    铜之家讯: 买豪华公车建豪楼可能丢官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布 政府定期晒三公 严重超标将问责10月1日起,县级以上政府需将三公经费

     买豪华公车建豪楼可能丢官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布 政府定期晒"三公" 严重超标将问责

    10月1日起,县级以上政府需将“三公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并定期公布。昨日,国务院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三公经费”使用、政府采购、会议管理等热点作出规定。今后,超预算开支“三公”、购建豪华办公用房、安排与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考察等情形,情节严重的将面临撤职处分。这也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

      规定

      立法为“三公经费”消肿 三公纳入预算严格控制比例

    “三公”经费历来备受舆论关注。此次《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在经费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三公”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点评

    北大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吴丕:只要花的是国家的公款,就都应该公开支出,接受百姓监督。更为重要的是公布得更加详细、彻底、政府部门最好能够做到财政透明,给百姓一个明白交待。

    有关专家:用科学的标准筛掉不该支出项目和费用,遏制日益膨胀的行政开支,才能有效“消肿”“三公经费”。

      向“买贵不买对”说不 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服务

    豪华、奢侈产品的“天价采购”、背离市场行情的“价格虚高”、年底突击花钱采购……“政府采购”存在的诸多问题将被破解。《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处罚

      设置“高压线”增强威慑力 超标配公车最高可撤职

    为了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包括: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的;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

      点评

      有关专家:《条例》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设置了一个“高压线”,增强了条例的威慑力。

      综合晨报记者 张璐、

      新华社报道

      新闻解读

      《条例》也适用作协残联红十字会

    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国务院法制办、国管局负责人解释说,针对当前机关事务管理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其他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各级人大和政协机关、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等,有关人民团体主要包括文联、作协、残联、科协、友协、贸促会、红十字会、民主党派等。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政府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据新华社

      对比意见稿 晒“三公”扩至县以下

    长期以来,社会各方面对此高度关注,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记者发现,去年的《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的预算、决算、绩效考评情况”。《条例》则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并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此次公布的《条例》还去掉了征求意见稿中“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相关费用”、“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不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晨报记者 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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