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2日晚9时许。被告人咸某见被害人杨某独自经过慈溪市龙山镇头场村三北加油站西侧马路,顿生抢劫歹念。经过尾随,被告人咸某冲上前从杨某背后勒住其颈部,将其勒倒在地,劫得杨某仿苹果TCF84S移动电话机1部(实际价值人民币300元),后逃离现场。
也就是说,从5月12日到7月1日,丈夫从第一次抢劫到第二次杀人,只用了短短一个多月时间。
咸某庭上说“只求一死”
双方亲属说了同一句话:
“这个家没希望了”
“工资太低,压力很大!”咸某在庭上说。
对于5月12日的那次抢劫,他说,因为看对方是个小姑娘,拿的手机很像“苹果”,听说很值钱。他下意识地转过身,将女孩扑倒,一把抢过了手机,迅速跑掉。
他把手机藏了几天,没有警察找来。
他拿出手机偷偷给别人看,别人说,是“山寨货”,让他很失望。
咸某认为,没警察上门意味着没人报警,所以找单身女孩下手不会有事情。
7月1日凌晨,咸某负责守后半夜。凌晨3点,他在工地四周巡夜,到了中横线公路旁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