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小莉1938年出生,其因身体不适庭审推迟了半小时,坐在轮椅上被法警推上庭,整个庭审过程中,有一名医生始终坐在旁听席上,吴小莉头发已经花白,说话声音特别细。
起诉书显示,1994年至2010年5月,被告人吴小莉先后担任国有企业上海公欣工程建设监理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被告人吴小莉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多人于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间,将公司监理费收入采用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劳务合同等手段套现,并从中提取现金142万余元人民币。此外,还指使他人于2007年初至2009年12月期间,采用虚列员工工资的手法套现60余万元。
记者注意到,在检方指控吴小莉多项罪名中,隐匿公司应收款项数额最为巨大。起诉书显示,2004年至2009年11月30日,公欣公司与上海市自来水市南有限公司等单位之间产生的工程委托监理项目监管费用应收款4000余万元不纳入企业转制的资产评估中,通过向上级主管单位及审计、评估单位提供虚假的企业报表,致使公欣公司的产权价值被严重低估,最后仅以143万余元的价格被转让。
面对检方的指控,吴小莉辩称,2007年时,自己已经70岁高龄,虽负责企业管理,但自己每周仅上班两天,对于应收款项的具体数额也并不清楚。2008年时,自己主动找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公欣公司进行监管。此外,对于检方指控虚设职位的罪名,吴小莉称自己承认做假账和虚设职位,但否认自己从中获利。
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