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是有关系的,《泰囧》是《人囧》升级版、第二部、续集等,使观众误认为是《人囧》原出 品人、原班人马精心打造并奉献的又一部力作;二、被告在全国各地的宣传、广告中,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囧》特有的名称,导致观众严重地混淆、误认;
三、将《人在囧途》与《人再囧途之泰囧》两部电影进行的比对中清晰地发现,无论从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N处,两部电影实质相同或相似。
原告的律师表示,被告的剽窃行为构成侵权,不过是把片名改了一个字,将“在”换成了“再”,表达的意思就是“再一次”,令观众产生这是续集的联想。光线影业老总王长田[微博]关于《人在囧途3》将于2014年与观众见面的言论也表明被告至今仍在使用《人囧》的名称,继续实施着侵权行为,导致观众的误认和混淆在进一步扩大。
昨日下午,新快报记者致电光线影业宣传曹小姐,对方表示目前光线影业不会对此事作出回应。随后,记者又致电《泰囧》导演徐峥的经纪人刘女士,对方表示正在开会,对于《泰囧》被告侵权一事还不太清楚情况,需要了解清楚以后再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