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目总占地面积42.65公顷,其中永久占地26.36。工程总投资26.8亿元,其中环保投资2.721842亿元,约占工程总投资的10.1%。
环保部介绍,包头铝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调查并移送到环保部,现已审查终结。经调查核实,包头铝业热电联产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年7月批复,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在未报请重新审核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12年5月擅自开工建设。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环保部决定责令包头铝业公司热电联产新建项目停止建设,在通过环保部环评批复之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同时,通报要求包头铝业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递交环保部。
包头铝业有限公司在未报请重新审核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被环境保护部通报,责令包头铝业热电联产新建项目停止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