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完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各地对运价调整机制进行听证,达到启动条件时应及时实施运价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主动公开定价、加价机制,公布运价结构、计价加价规则,保持加价标准合理且相对稳定。
此外,在健全特殊旅客权益保障方面,《意见》指出,明确符合条件的儿童乘坐客运班车享受免费乘车或者客票半价优待。在儿童身高标准基础上,增加以年龄为依据的儿童票、免票划分标准。明确了证明儿童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类型。
按新规,班车客运经营者和汽车客运站应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伤残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伤残人民警察、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件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具体按照所乘班次执行票价的50%计算。除9座及以下客车外,符合条件的儿童享受免费乘车或者客票半价优待。
每一成人旅客可携带1名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者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且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免费乘车,需单独占用座位或者超过1名时超过的人数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并提供座位;
6~14周岁或者身高为1.2~1.5米的儿童乘车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并提供座位。
证明儿童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在客车满载情况下免费乘车儿童数量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舍去小数位取整)。
除农村客运外,由3家及以上经营者共同经营线路、与高铁动车组线路平行线路等竞争充分的班车客运,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竞争不充分的班车客运,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价格)管理。按照固定线路运行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农村客运,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
可由客运经营者、旅客自主选择的服务收费,应实行市场调节价。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车辆安全例行检查等车辆站务基本服务,以及退票、站务等旅客基本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地也可结合实际,部分实行或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
建立完善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并定期评估完善。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影响运价的主要因素,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鼓励各地逐步建立完善运价调整机制,对运价调整机制进行听证,达到启动条件时应及时实施运价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主动公开定价、加价机制,公布运价结构、计价加价规则,保持加价标准合理且相对稳定,保障结算账单清晰、规范、透明。道路客运定制服务(含预约响应式的农村客运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农村地区开通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原则上纳入公共交通价格管理。
落实人民警察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有关规定,明确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客运班车,享受客票半价优待。明确符合条件的儿童乘坐客运班车享受免费乘车或者客票半价优待。在儿童身高标准基础上,增加以年龄为依据的儿童票、免票划分标准。明确了证明儿童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类型。
定价机关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应依法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春运和节假日期间,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项目及价格,并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还应在客票(含电子客票)标注或者通过售票渠道公示上限票价。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各地价格、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价格监测分析预警机制,着重加强春运、节假日等重点时段价格监测,及时提出调控建议,保持价格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应推动建立道路运输价格信用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对相关失信责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深化道路运输“放管服”改革,为价格改革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交通运输部介绍,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党的十八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作出了系列部署,并针对道路运输价格改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逐步扩大道路客运等领域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适时放开竞争性领域价格,完善价格收费规则”“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从行业发展实际看,随着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持续健全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水平不断提升,以及网约车、道路客运定制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道路运输各领域和环节的竞争更加充分。以《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等文件为主体的现行道路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影响了人民群众出行体验,亟需深化市场化改革。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关键作用,激发道路运输市场主体活力、增强行业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营者提供多元化、高品质的运输服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出行需要,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印发了《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