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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官员涉贪腐领刑20年 私分国资豪购9套房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铜之家讯:原大连市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站长、党总支部书记兼市海洋渔业环境监测中心主任王洪军利用职务便利大肆犯罪。去年12月下旬,沙区法院

    原大连市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站长、党总支部书记兼市海洋渔业环境监测中心主任王洪军利用职务便利大肆犯罪。

    去年12月下旬,沙区法院一审判王洪军犯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执行刑期20年,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并处罚金。

    黑手多次伸进私设的小金库

    2002年1月至2013年5月15日,王洪军在任职期间,采取截留检测费等方式套取现金存入私设的单位小金库。

    2011年4月21日,王洪军利用从小金库支取现金25万元人民币(以下除美元外皆为人民币)存入了以个人名义开户的银行卡中。

    同年5月22日,他通过POS机刷卡方式将这25万元作为部分购房款支付给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女儿名义购买了普湾新区的一处房产。

    同年12月5日,他用单位小金库资金以每枚1.98万元的价格购买银盘二枚,将其中一枚占为己有。2013年1月18日,王用单位小金库资金10.482万元购买4根金条共计300克,全部占为己有。

    2010年3月至2013年3月,王洪军从私设的单位小金库中支取175.88万元,用来购买个人房产。

    单位招标心安理得受贿

    2009年至2012年期间,王洪军在市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进行实验室设备采购招标过程中,向大连某仪器系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索取财物。该公司中标并签订了实验室采购合同后,总站给付设备款后,刘某分4次将约定的64万元给了王洪军。

    2010年8月至2012年,王洪军在总站进行实验室更新、改造过程中,向大连某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邵某(另案处理)索要财物,该公司中标并签订合同,总站付款后,邵某分3次将约定的30万元给了王洪军。

    2007年至2009年期间,王洪军在总站进行设备招标过程中,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化学分析仪器事业部东北区销售经理王某某索要财物,待该公司及其授权的经销商公司中标并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总站给付设备款后,王某某分3次将约定的4万元给了王洪军。

    2013年5月和6月,王某某为了感谢某大学某学院分析中心副主任张某(另案处理)在该分析中心采购本公司仪器设备过程中给予的关照,以及为了今后继续合作,给了张某1万美元(约合人民币6.0593万元)。

    王洪军共计受贿98万元,王某某向王洪军、张某行贿共计10.0593万元。

    作弊私分国有财产

    2008年至2009年,王洪军在任总站站长及总站下属的大连金海渔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伙同公司会计杨某、出纳肖某在该公司账外私设小金库,通过与一家饭店签订真假租赁合同、截留公司客房收入等方式套取公司现金存入小金库,再将小金库的公款以单位发放奖金等形式下发,共计5.4万元,其中王洪军分到了1.8万元、杨某、肖某各分到0.95万元。

    2010年至2012年,王在担任总站站长及该公司监事期间,伙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某、会计杨某、出纳肖某、徐某在该公司账外私设小金库,仍采取与某食府签订真假租赁合同、截留公司客房收入、以离职员工名义开工资等方式套取公司现金,并将小金库公款以单位发放奖金等形式下发。其中肖某于2010年上半年不再兼任公司出纳,但仍参与公司2010年奖金分配。2010年奖金下发共计6.03万元,肖某分到上半年及年终奖共计2000元。2010年至2012年共计下发奖金18.68万元,王洪军分到5.8万元,曲某、杨某、徐某各分到5.8万元、2.8万元、2.91万元。

    到案后发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案发后,王洪军被检察机关于2013年拘捕,侦查人员发现王洪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王洪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购买房产共9套,依照他的购买价格,所有房产共价值854.4279万元。王洪军还以母亲名义存款100万元,对外债权22万元,扣除其贪污等方式犯罪所得人民币318.9420万元、家庭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位于中山区一处住房购买价格40.0191万元、王洪军夫妇工资等收入10.3403万元,剩余数额达507.1264万元,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王洪军不能说明来源。涉案房产被依法查封。

    4罪并罚王洪军一审领刑20年

    王洪军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了涉嫌贪污问题,委托家人上交案款100万元,银盘一枚、金条4根。曲某、杨某、徐某、肖某退赃。市中级法院指定沙区法院审理此案。庭审后,法庭认定王洪军索贿,其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量刑时综合考虑。法庭认定曲某、杨某、徐某、肖某为自首,上缴违法所得,从轻处罚。

    沙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洪军犯贪污罪,判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犯受贿罪,判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犯私分国有资金罪,判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刑4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罚金2万元。王洪军受贿犯罪所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王某某犯行贿罪,判刑1年。某仪器系统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令罚金10万元(已交)。刘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刑8个月。杨某、曲某、徐某、肖某犯私分国有资金罪,分别判处缓刑,他们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所得返还单位。大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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