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新规,明确虚假食品、药品广告代言人和推销者的法律责任。根据新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负有连带责任。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药品安全事关民生,既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公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近年来,涉及“毒奶粉”、“地沟油”、“毒胶囊”等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虚假食品、药品广告十分常见。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针对食品药品虚假广告,《规定》明确了虚假食品、药品广告代言人和推销者的法律责任。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利用虚假食品、药品广告坑害消费者的情况较为普遍,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不少商家为扩大其市场销售份额,利用媒体、个人代言人做虚假广告,或者利用虚假广告推销食品、药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针对这种不法行为,《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第2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孙军工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在连带责任中,消费者既可以一并起诉食品、药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请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作为被告,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其他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
据了解,这份《规定》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