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13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军事审判法”修法后,军事案件及军事犯移往司法机关,其中最受瞩目的是被台湾军方依“投敌叛逃罪”通缉的世界银行前副总裁林毅夫(在金门担任陆军连长时投靠大陆)。
金门检方和台湾军方都认为,林毅夫“通敌现况”并未消失,属“继续犯”,没有所谓通缉时效过期的问题。该报今天(13日)刊文说,台湾法界有不同的声音。
文章说,应否继续通缉的关键,在于林毅夫的犯行是“即成犯”或“继续犯”,如果采“即成犯”见解,林毅夫35年前的“投敌罪”早已逾20年的追诉期,即应撤销通缉;但如果是“继续犯”,则仍属“行为继续中”,台湾检方显然是依此一见解而发布对林毅夫的通缉令。
而依台“最高法院”的判例,追诉权时效规定的“继续”,指的是行为继续(继续犯),而非状态继续。举例来说,犯重婚罪的人,在重婚时犯罪行为已经成立,重婚后的婚姻状态,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的继续,只能算是“状态继续”,追诉时效的始点应以完成重婚的那一刻起算。
不少台湾法界的见解就认为“投敌罪”是“即成犯”,一经“投敌”,犯罪行为即已完成,之后只是违法“状态”的延续而已,追诉权时效应从完成“投敌”的那一刻起算。
文章说,台湾检方仍通缉林毅夫,应是考虑台当局虽在1991年5月1日终止动员戡乱时期,但两岸在军事上仍处“武力对峙状态”,中共仍属“陆海空军刑法”所定的“敌人”,林毅夫目前仍在“敌阵营”中从事工作,“投敌犯行”应视为“继续中”。
文章说,倘若中共是“敌人”,两岸如何能签订经贸交流协议?台商赴大陆投资岂不是“资匪”?大陆多位省长级高官来台访问,非但未被依“敌人”逮捕,反获高规格接待,显然是友非敌。就此而言,认定林毅夫仍继续“投敌”叛逃中,与两岸现实有极大扞格(互相抵触,格格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