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只眼
林州警察摔婴案“只判三年”遭质疑,关键在于伤情鉴定得当与否,对此,当地法院应及时公开具体案情。
河南林州警察摔婴案,28日上午在安阳市文峰区法院迎来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定故意伤害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增喜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郭当庭表示不再上诉。
林州警察摔婴案发生后,当地警方迟迟未立案,也未及时向上级汇报,这已遭到公众一片质疑。而今,“只判三年”因和民众心理预期有差距,也遭致更多质疑。
郭增喜因致孩子头部受伤,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量刑得视伤情而定,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就该案看,刑期关键也在于伤情鉴定,这决定着他适用哪一档量刑幅度。而是否存在自首、积极赔偿、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等诸多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也会成为法院综合考虑的因素。
涉事法院据司法鉴定认定女婴伤情为轻伤,而先前报道称“婴儿当场昏死,后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女婴颅骨3处骨折,颅内有淤血,极有可能留下后遗症。”从专业角度看,按照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如果只是单纯的颅骨骨折,没有其他症状,确实构成轻伤二级。可从非专业的民众看来,此前对婴儿伤情的描写着实可怕,不少人也产生“婴儿伤情严重”的观感。
基于此,当地审判机关当及时公开具体案情,消除各方质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本案即属于社会关注案件,当地法院本应在公开宣判、公布判决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针对本案可能存在的疑点,如婴儿伤情鉴定、量刑考虑因素等,做好释法明理工作。
就目前而言,当地法院到现在都没人释公众之疑。信息不对称,也造成了即使审判公正,也难以使公正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而要消除质疑,当务之急就是实现更彻底的案情信息公开,及早补上信息公开的缺口。
□舒锐(北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