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郭增喜领刑3年,这在普通故意伤害罪中已是顶格。在无明确证据足以推翻受伤婴儿“轻伤鉴定”的情况下,再多的质疑可能也不会扭转法院的判罚。
“河南林州警察摔婴案”有了一审结果。安阳市文峰区法院认定被告人郭增喜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年徒刑与“警察摔婴案”的恶劣程度似乎并不对应,看网友的评论,质疑声不绝于耳。
说“恶劣”,首先是犯罪行为本身引发了众怒。去年7月18日晚间,林州市李某夫妇怀抱7个月大的女儿散步。酒后准备去歌厅唱歌的民警郭增喜突然抢走女婴,将其摔伤。这种无来由的暴行,而且是一名警察实施的暴行,带给人一种不安全感。
此案的恶劣还体现在当地公安司法机关的护短行为。摔婴事件发生后一个月时间里,郭增喜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经媒体曝光后,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批捕。已被停职的林州市公安局长魏书平解释瞒报原因时称,“没上报不是说不追究他了,主要考虑的是公安队伍的形象和人民警察的声誉”。而现在的结果,当然是令林州公安名誉扫地。
从媒体披露的信息看法律适用,3年有期徒刑实在意料之中。郭案不同于此后发生在北京大兴的摔婴案,后一案件中,被摔女童经抢救无效死亡,行为人韩磊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而郭案中的被摔女童,损伤仅被鉴定为轻伤。在刑法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罚则,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只有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时,罚则才上升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才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郭增喜领刑3年,这在普通故意伤害罪中已是顶格。因此说,决定被告人最终刑期的,与其说是法官,不如说是鉴定人员。故而鉴定师现在已越来越多地被称为“法官之前的法官”。在无明确证据足以推翻受伤婴儿“轻伤鉴定”的情况下,再多的质疑可能也不会扭转法院的判罚。当然,法官有义务在裁判文书中根据法庭认定的证据,说明为何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故意杀人(未遂)”,而是“故意伤害”。
值得追问的还有当年的“瞒报案”,这和“摔婴案”既有联系,又相互独立。去年8月曾有消息传出,林州市公安局局长、政委、副书记等3名主要领导因此案被停职,接受组织调查。但“停职”只是为保障调查顺利进行的临时措施,并不具有惩罚性。“摔婴案”被瞒报一月,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究竟是什么,也需给民众一个具体而明确的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