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拆迁涉及到自己的利益,房山区长阳镇独义村的村民张某要求审计局公开拆迁补偿的具体数字,而审计局认为涉及个人隐私予以拒绝,为此张某将房山区审计局告上法庭。
记者今日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决,认定独义村村民各家补偿的具体数字为个人隐私,不在政府信息公开之列,驳回张某诉求。
村民诉审计局 要求公开拆迁补偿明细
张某是房山区长阳镇独义村的村民。
2012年9月12日,张某向房山区审计局递交《房山区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要求审计局公开房审基报[2009]20号(独义村部分)关于2009年度轨道交通房山线拆迁工程资金跟踪审计。
同年10月9日,房山区审计局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以张某申请信息属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为由,决定不予公开。张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2012年12月21日,北京市审计局维持了房山区审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张某不服,遂将房山区审计局告上法院,请求撤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法院判决:涉及拆迁整体情况应公开
2013年3月,房山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审计局报告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对轨道拆迁沿线各村进行延伸审计,包括拆迁的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意见、土地面积补偿数量与标准、拆迁补偿协议审核、拆迁补偿资金审核等涉及拆迁整体的审计。
另一部分是拆迁补偿汇总表,涉及被拆迁人的补偿资金认定明细,该部分内容体现了被拆迁人在拆迁中的补偿数额、基本个人信息等情况。法院认为,拆迁补偿汇总表部分涉及个人隐私,在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情况下,不予公开并无不当。但对涉及拆迁整体的跟踪审计部分,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应当予以公开。
房山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房山区审计局2012年10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责令房山区审计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张某2012年9月12日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公开部分信息引不满 审计局再当被告
2013年4月16日,房山区审计局向张某送达了“房审基报[2009]20号关于2009年度轨道交通房山线拆迁工程资金跟踪审计”的正文部分。
审计局称,正文部分反映了轨道交通房山线拆迁工程整体的审计情况,包含长阳镇拆迁补偿总体情况,附件中含“独义村部分”的有关内容,独义村拆迁补偿总金额近6796万元,但全村补偿明细属个人隐私,不予提供。
张某不服,2013年7月5日,再次将房山区审计局告上法庭,要求房山区审计局向其公开房山线拆迁工程资金跟踪审计中附件部分,包括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表、轨道工程拆迁资金拨付需用审定情况汇总表等。
终审判决 拆迁或涉隐私可以不公开
房山法院审理认为,因张某未合理说明其获取相关附件信息是根据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故房山区审计局不予提供亦无不当,判决驳回张某诉求。张某不服上诉。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认为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经查,张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或因涉及个人隐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因张某对其出于特殊需要未做合理说明,法院据此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终审驳回张某上诉。(记者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