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海南省一中院获悉,在担任海南高速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期间,被告人陈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701.5万元,17日,海南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波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被告人陈波为海南省乐东县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2月被逮捕,捕前任海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陈波在担任海南高速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转让股权、承建工程项目等方面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黄某忠、户某伟、邝某锋等人贿赂共计现金699.5万元和购物卡2万元。
法庭认为,被告人陈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01.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陈波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退清全部赃款,悔罪表现好,海南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宣判后,被告人陈波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记者傅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