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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乌龙指再起波澜 证监会处罚被指缺乏法律依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铜之家讯:京华时报制图何将一句“我是被冤枉的”,将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再度推向高潮。时任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将资本市场的父

    京华时报制图何将

    一句“我是被冤枉的”,将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再度推向高潮。时任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将资本市场的父母官证监会送上了被告席。针对此次杨剑波的诉讼理由,记者昨天采访了杨剑波代理律师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杨翼飞,他表示,诉讼主要提出了三点质疑。

    京华时报记者敖晓波

    质疑一

    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杨翼飞表示,对于内幕信息,《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均做出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发行人自身的有关信息或政策性信息,申购者自身因申购行为而产生的信息并不包含在内。因此,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出现的错单交易信息并不属于内幕信息。证监会实际也认为内幕信息“主要是与发行人自身相关的信息或与政策相关的信息”。

    《证券法》对此种错单交易信息的性质并未做出明确和清晰的界定。证监会对《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法条的解释与本条的列举条款相背离,超出了法律解释的基本框架,违反了法律原意。而且,该解释并非事先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做出,而是在对冲行为发生后方才做出,此种行为违反了处罚法定和公开的原则。

      质疑二

    公开认定存在错误

    依据法律规定,“未公开”是构成“内幕信息”的必要条件。因此,杨翼飞律师表示,错单交易信息已公开,中国证监会认定事实错误。光大证券错单交易出现后,即有诸多媒体(包含新浪、搜狐网等主流媒体)及记者获得了该信息,并通过多种方式或渠道予以公开。依据内幕交易行为认定规定,已被媒体广泛报道的信息不再构成内幕信息。因此,该信息并不构成“内幕信息”。

    质疑三

    不存在牟利的主观目的

    依据法律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只有“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才构成内幕信息交易行为。杨翼飞表示,光大证券针对上午错单交易采取的对冲措施属于基于市场中性策略型投资的交易原理进行的常规性必然性操作。市场中性策略型投资的交易原理要求每个完整的交易都包含“多”“空”两笔交易或“多”“空”两个方向的交易,其业务特性决定了该业务不留单边的风险敞口。这意味着,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产生了单边头寸,都要尽快完成对冲以平衡风险。光大证券并未“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也不存在牟利的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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