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民李姗姗实名发帖举报河南省人大代表罗志元包养情妇、遗弃私生女、通过疏通关系获取人大代表资格。李姗姗自称是罗志元的情人,两人因抚养费闹翻,帖子中公开了与罗志元在床上的照片等。日前,河南鹿邑县委宣传部回应称,已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将依据调查事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见2月17日《新京报》)
又见“二奶反目”式情妇反腐。如果举报属实,作为河南省人大代表,罗志元所涉及的这些问题,确有进一步调查追究的必要,如“包养情妇”、“私生女”等问题。因为依据《代表法》,人大代表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但是,考虑到罗志元作为企业家——“河南志元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主要社会身份,我们的关注点显然不宜过分聚焦于“香艳”的男女关系问题,而更应集中于“通过疏通关系获取人大代表资格”的问题。
对于这位企业家来说,即便“包养情妇”属实,这样的斥资“包养”,也与类似的政府公职人员“包养情妇”,不可简单同日而语。前者一般只是个人私生活范畴的私德问题,涉及的也主要是民事纠纷;而后者则与公权力的廉洁性存在直接关系,势必涉及“权钱、权色”等腐败权力交易。
真正该追问的是,罗志元“通过疏通关系获取人大代表资格”的举报如属实,该“疏通关系”的具体内幕是什么,其中是否存在贿选等涉嫌“破坏选举”的问题?众所周知,在一些地方的人大代表选举中,通过贿选等方式“疏通关系”的现象并不罕见,其中企业家往往正是贿选的重点人群。在此背景下,罗志元的“疏通关系”,更加值得深入追查,它关乎公共权力、公共利益,关乎“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