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门街道办墙上贴出了“单独两孩”的政策告知 摄/法制晚报记者洪煜
法制晚报讯(记者 王硕 马晓晴)本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细则今天出台。
记者上午从市卫计委获悉,“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当依法办理《生育服务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在材料齐全并真实有效情况下,本着“即来即审”的原则优先进行审核。
不过,需提醒的是,目前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正进行培训,所以建议市民这周不要扎堆办理,可从下周起踏实办。
快问快答
“单独两孩”如何申请?
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的实施办法》、《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补充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办理《生育服务证》。
具体程序:夫妻双方如实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由双方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提交相关材料到本市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并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单独夫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由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申请“单独两孩”,须提交哪些材料?
1.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并注明婚育情况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本市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外省市已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并盖章。
2.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本人为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交:其父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死亡的由其原存档单位或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5.特殊情况应出具的其他材料。
需要提醒的是,审批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
如果申请“单独两孩”,是不是独生子女费就收回?
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从批准再生育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予收回。
上午现场 目前已可领表咨询
昨天是本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的第一个工作日,已有不少心急的市民到当地街道办事处咨询办证细节,但因实施细则未出台,没办成。今天,“单独两孩”实施细则正式出台。
上午,记者来到东城区建国门街道,计生办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昨天到现在,已有十几位居民前来咨询办理“单独两孩”准生证了,目前已有四五位居民领取了相关表格。
据介绍,街道计生办负责对办理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合格后交到区计生办再进行审批。不过,需提醒的是,办理手续时需夫妻双方本人到场。
文/记者 马晓晴
特别提醒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不符合再生育子女政策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要依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施行的生育政策,以及《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政策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