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饱经犯罪摧残后,民事赔偿又成水中月、镜中花,这对被害人来说,无疑雪上加霜。”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池强昨天在北京团参加审议时说。他建议,我国应适时制定出台刑事被害人救助法。据悉,自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约有200万刑事被害人获赔无门。此外,针对司法改革、伤医案频发和学位管理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慕平、北医三院骨科主任刘忠军、北京大学原校长周其凤三位人大代表提出了建议。
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池强:
被害人救助各地不统一
晨报讯(记者 王海亮)“饱经犯罪摧残后,民事赔偿又成水中月、镜中花,这对被害人来说,无疑雪上加霜。”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池强说。他建议,我国应适时制定出台刑事被害人救助法。
池强在建议中说,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犯罪立案数均在400万起以上,破案率为40%至50%。除已破案的外,每年约有200万被害人无法从被告人处获得赔偿。“如果这时候,被害人得不到国家救助,不仅会怀疑法律的公正,还很有可能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
池强建议,我国应适时制定出台刑事被害人救助法。他表示,救助对象应为两类:一是被害人因遭受犯罪侵害导致伤残,二是被害人因遭受犯罪侵害死亡,共同生活或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
救助数额如何确定?池强建议,数额应充分考虑制度定位,即帮助刑事被害人度过急迫性困难,同时综合考虑犯罪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被害人实际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必需的最低支出等因素。池强提出,救助应遵循应急救难原则,国家帮助刑事被害人度过急迫的生活困境,救助是暂时的、救急的,而非长期的、全面的、固定的。
池强分析现状说,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推行以来,各地救助工作不规范、不统一、不平衡的现象突出:有地方救助对象仅限于缠访、闹访人员;各地救助金额不统一,随意性较大,甚至存在“不闹不给、小闹小给、大闹大给”现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慕平:
司法改革应先做试点
晨报讯(记者 邹乐)围绕司法改革,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慕平昨天建议,司法改革不能大面积突破,否则将对整个法律制度造成冲击,应采用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做推广。他同时提及“湖南衡阳贿选案”,认为代表的教育和管理要进一步加强。
“很多改革必然会涉及对原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如司法改革中明确提出的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制度等,与原有法律法规有一定的冲突。”他建议,对相关法律修订工作加强统筹,积极研究和应对此类问题。
他还建议,基本法律规定不能在法律未作修订的情况下大面积突破。如被大面积突破,将对整个法律制度造成冲击,法律的权威性将会下降。“解决这一问题,在立法和改革部门加强调研、紧密衔接的同时,应充分利用好试点这一方式。一些改革严格控制在试点单位和区域,且经过合法授权,取得经验以后,进行修法,再大面积推广。”
慕平还建议,在履行好各项职能的同时,人大应进一步做好自身建设。湖南衡阳贿选事件反映出对代表的教育和管理要进一步加强,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衡阳发生大面积贿选事件,为什么会在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出现?恐怕人大代表也是有一定实权了,比如对法律法规制定的影响力,包括对司法个案的监督,否则不会争着去当代表。”慕平认为,随着代表的素质、水平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会提高,立法机关的形象也会更好。
北医三院骨科主任刘忠军:
把医院纳入公共场所管理
晨报讯(记者 邹乐)“几天前,我所在的医院就发生锤子打伤医生的事件,伤医害医事件频发,这让一线的医生护士压力很大,情绪低落。”全国人大代表、北医三院骨科主任刘忠军昨天在北京团小组审议期间大倒“苦水”。他建议应重视伤医事件的危害,将医院从管理层面纳入“公共场所”,通过正常渠道解决医疗纠纷,而非“医闹”等非法途径。
“现在社会上很多人把伤医、害医的行为和医疗纠纷混为一谈。一出现类似案例,网上甚至就有不少人叫好,这实际上是一种扭曲现象。”刘忠军认为,伤医、害医首先就是一种犯罪,即使有医疗纠纷,也不能成为伤医、害医的借口。
“医务人员的现状让人担忧,他们的压力比较大,情绪也很低落。”刘忠军说。“现在医学世家几乎消失了,医务人员子女当医生的已经没几个。”刘忠军介绍,妇产科、儿科、骨科等工作繁重的科室往往是伤医事件最频发的科室。据他了解,已经开始有一些家庭有条件的护士因为频发伤医而辞职转行。
而在刘忠军看来,伤医事件频发,应该改变医院目前的管理“定位”,将医院纳入“公共场所”管理。“现在医院属于内保单位,出现医闹后,只要未出现人身伤害行为,警察在处理上就处于被动地位,也只能是调解。但实际上医院是人人可以进出的地方,和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没有差别。”刘忠军认为,一旦能在治安管理上将医院设为“公共场所”,公安人员执法就有了依据,“医闹”就不能随便在医院里妨碍正常秩序。
北京大学原校长周其凤:
学位法应尽快出台
晨报讯(记者 邹乐)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学原校长周其凤昨天在北京团参加审议时表示,目前施行的《学位管理条例》已经滞后,应尽快出台学位法,对教育方式、日常管理等做出具体规定。
周其凤解释说,我国现行的《学位管理条例》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实施,当时没有学位制度和学位体系,硕士博士生的发展需要一个规范,条例的出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经过30多年的发展,办学管理体制和办学形式已经日趋多元化,《学位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现在高等院校的研究生规模的培养都已经扩大了很多,高等院校的特长、服务领域也不一样,培养目标应针对不同的需要,质量标准也不能简单而统一。”周其凤认为,现行的《学位管理条例》中,许多相关概念没有被界定,学位分类体系不完善,学位评定、答辩、授予程序不够规范,学位管理体制也不尽合理,各主体之间存在职责权限不清等。
周其凤建议,进一步扩大内涵和外延,对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批、研究生导师的资格、培养质量保障及监督体系、教育方式及日常管理、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非科学学位的教育和学位授予、民办高校及与境外联合培养学位的认定、学籍管理及处罚、学生的申诉程序等内容做出明确和完善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