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3月22日电(记者 赵建华)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饶戈平22日在香港说,香港政制发展的主导权和最终决定权在中央,中央握有对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批准的权力。
22日,香港特区政府在港举办“回归基本法-普选行政长官”研讨会,应邀出席研讨会的饶戈平作了主讲。在介绍基本法第45条、附件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2月的决定等法律文件所确立的香港政制发展原则时,他作了上述表示。这些原则至少包括:
——中央主导和最终决定原则。政制发展构成香港政治体制的一部分,其设计、制定和修改都不是香港自身能决定的,政制发展的主导权和最终决定权在中央,中央握有对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批准的权力。普选属于政制发展的核心内容,如何实施必须并且只能严格按照基本法和人大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来开展。
——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原则。虽然“一国两制”开创了“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民主新时代,但民主政制在香港的发展历史并不长,还处在探索和积累经验的阶段。政制发展要符合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要在保持香港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循序渐进,平稳过渡到普选。
——均衡参与原则。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包括普选,关系到香港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必须兼顾各阶层、各界别的利益,必须考虑到均衡参与,这是业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治港经验。基本法关于功能界别以及选举和提名委员会的规定,正是表明了对这一原则的尊重和坚守。
——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程序规则及实施普选的原则。包括修改产生办法的五步曲,实现普选的目标和时间表,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制度等。
饶戈平说,香港回归16年来的政制发展以及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都源于基本法和人大决定的相关规定。基本法和人大决定构成香港政制发展的宪制性依据,不仅是香港普选的来源和基础,而且是香港普选必须遵循的唯一的法律根据,具有不可挑战、不可逾越的权威地位。
饶戈平指出,香港当前政改咨询的各种议论突出地表现在如何认识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产生程序以及候选人的政治标准这样两个问题上。这两个问题都同政制发展原则有密切的关连。(完)